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按以下标准处理:
- 不满两周岁: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 已满两周岁:父母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子女真实意愿(法院一般会单独征询孩子意见)。
上海法院综合考量的因素:抚养人的经济条件、居住环境、教育能力、与子女的感情联系、子女生活学习环境的稳定性、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协助抚养情况等。实践中两名子女也常判由双方各抚养一个,但仍以最有利于子女为原则,而非机械平分。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并依《民法典》第1086条享有探望权,直接抚养方负有协助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律师提示:争取抚养权应提前准备"照顾优势"证据:日常接送陪伴记录、就学距离、居住条件、收入证明、祖辈协助情况等。已做绝育手术或无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等情形,依法可予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