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房贷、子女教育医疗、日常消费等)。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一方个人大额举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一方赌博、酗酒等恶习所负债务或个人挥霍性负债,另一方无需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律师提示:离婚协议中对债务分担的约定只在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主张。对存疑的债务,应要求对方提供借款合同、资金流向凭证,必要时在诉讼中申请追加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