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上海法院在实践中的分割原则:
- 均等分割为主: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各分50%;
- 照顾子女和女方:抚养子女一方和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
- 贡献大小:考虑各方对财产取得的贡献程度;
- 婚姻存续期间:婚姻存续时间长短影响分割比例;
- 过错因素:一方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过错的,可以少分。
共同财产范围: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与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一方的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专用生活用品等属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为夫妻共同财产。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律师提示: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如全职太太/丈夫)可依《民法典》第1088条主张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还可依第1090条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