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协议离婚完整走完至少需要"30天冷静期+30天领证期"。
注意: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登记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如对方不同意离婚,或存在家暴、转移财产等情形,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受冷静期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律师提示:冷静期内一方反悔或领取离婚证超期,均视为撤回申请,需重新走全部流程。涉及家暴的当事人不必等待冷静期,及时报警取证并起诉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