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在婚内订立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这类协议是否有效、何时能对抗第三人、怎么写才不会被认定无效,是当事人咨询的高频问题。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据此,婚内财产协议的核心要点有三:
- 必须书面:口头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形成书面文件并签署。
- 约定范围宽:既可以约定婚后所得,也可以约定婚前财产;既可以是全部财产,也可以是部分财产。
- 对内效力确定:协议一经生效,在夫妻双方之间即产生约束力,离婚时按协议处理财产。
二、协议对外效力与债务承担
财产约定对夫妻内部有效,但对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有限: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债权人是否"知道该约定"是核心争议点,实践中通常要求举债方证明债权人知情,举证难度较大。
- 因此,"AA制"协议并不能当然免除对外偿债责任,一方对外举债后,债权人仍可能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三、协议无效的常见情形
以下情形可能导致协议条款无效或部分无效:
- 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处分:约定"离婚时一方净身出户"等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条款,可能被认定为离婚协议性质,登记离婚未成时协议不生效。
- 限制人身权利:约定"离婚后不得再婚""放弃探望权"等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显失公平:利用对方危困状态订立的明显不公条款,可请求撤销。
- 处分他人财产:约定将父母或第三人财产进行处分的条款无效。
律师提示:婚内财产协议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尽可能办理公证;涉及房产等不动产的约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协议条款设计需结合债务、股权、房产等具体情况,建议由专业律师起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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