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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对方经济帮助吗?

经济帮助条件 · 帮助方式 · 与补偿的区别

离婚后一方因疾病、失业、年老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的,法律设置了"经济帮助"制度予以救济。这是离婚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适用有严格条件。

一、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一方因身体残疾、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
  • 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帮助方须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 在离婚时提出:经济帮助应在离婚时主张,实践中一般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二、经济帮助的形式

  • 一次性给付:数额明确的现金帮助,实践中较为常见。
  • 分期给付:约定一定期限内的定期给付,如每月支付若干直至生活改善。
  • 住房帮助:为困难方提供一定期限的居住条件,如暂住原住房等。

三、与补偿、赔偿的区别

  • 家务劳动补偿: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与是否困难无关,可同时主张。
  • 离婚损害赔偿:因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等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以过错为前提。
  • 经济帮助:以"生活困难+对方有负担能力"为条件,不以过错为前提,三者性质不同、可以并存。
律师提示:主张经济帮助应就"生活困难"与对方"有负担能力"充分举证,包括收入证明、疾病证明、失业登记等。金额与形式可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双方情况判决。具体案件建议咨询律师评估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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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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