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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

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200万元用于经营,后经营失败。债权人要求女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经女方签字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经女方签字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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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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