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最常见的错误做法摆出来
不少当事人咨询时,开口就问“奖牌能不能分一半”。这个问法本身就有问题。实践中,把奖牌和奖金混为一谈,是第一个高频错误。第二个错误是,认为所有婚后取得的奖金都是共同财产,一律对半分割。第三个错误更隐蔽:拿到奖金后立刻转给父母或存在他人名下,以为这样就能“保住”财产,结果在离婚诉讼中被认定为转移财产,反而少分或不分。
这些做法错在哪?根源在于没有分清奖牌的人身属性和奖金的经济属性,也没有理解《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一般规则与例外。
奖牌和奖金,法律性质并不相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中第一项就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从字面上看,运动员婚后参加比赛获得的奖金,属于“奖金”范畴,似乎天然就是共同财产。但法律条文不能孤立地看。
奖牌则不同。它承载着运动员个人的荣誉、汗水和职业成就,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将奖牌本身作为可分割的财产,因为它的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也无法在夫妻之间进行实物分割。离婚时,奖牌归运动员本人所有,另一方不能主张分割奖牌本身。
这里要注意,奖牌虽然不分割,但如果奖牌本身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比如某些赛事奖牌由贵金属制成),法院可能会结合具体情况,酌情考虑是否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不过,这种情况极少,大多数奖牌的价值在于荣誉而非材质。
奖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关键看“人身属性”的强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个人财产。这条规定体现的法理是:与个人人身密切相关的财产,不应因婚姻关系而改变归属。运动员的奖金,尤其是因个人成绩获得的比赛奖金,是否类推适用这一精神?
实践中,法院不会一刀切。裁判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奖金的性质:是个人项目奖金,还是团体项目奖金?个人项目奖金更倾向于归运动员个人;团体项目奖金则可能涉及团队分配,需看具体分配方案。
- 奖金的来源:是国家队、地方队发放的奖励,还是商业赞助、广告代言费?前者往往带有对个人成绩的奖励性质,后者更多是商业行为,可能属于共同经营收益。
- 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贡献:如果配偶在运动员训练、比赛期间承担了主要家庭责任,比如照顾子女、老人,法院可能倾向于认定奖金为共同财产,以体现对家庭付出的尊重。
- 双方是否有特殊约定:如果夫妻对奖金归属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
打个比方,一位已婚的乒乓球运动员,婚后参加全国锦标赛获得单打冠军,奖金20万元。这笔钱是个人努力的结果,还是夫妻共同经营婚姻的成果?如果配偶从未参与训练、比赛,也没有因此牺牲自己的事业,法院更可能认定这20万元属于运动员个人财产。反之,如果配偶为了支持运动员训练,辞职在家带孩子,法院可能认为奖金中包含家庭支持的贡献,从而认定为共同财产。
避开这些坑,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分析,本所婚姻家事律师在实务中发现,当事人常因以下操作不当而吃亏:
第一,忽视书面约定。很多运动员和配偶从未想过就奖金归属签订协议。其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一份简单的书面约定,就能避免日后争议。
第二,盲目转移奖金。有的运动员担心奖金被分割,在离婚前将奖金转给父母或朋友。这恰恰是下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一旦被法院查实,不仅保不住奖金,还可能失去原本应得的份额。
第三,混淆奖牌与奖金的证据作用。有些配偶认为,只要对方获得了奖牌,就一定有高额奖金,进而要求分割。但奖牌和奖金并非一一对应。有些比赛只有荣誉没有奖金,有些奖金是赛后多年才发放。如果无法证明奖金实际到账,法院很难支持分割请求。
正确的做法是什么?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运动员获得大额奖金,建议与配偶坦诚沟通,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该笔奖金的性质。其次,保留好奖金发放的银行流水、赛事通知、奖励文件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再次,如果已经面临离婚,不要擅自转移资金,应通过律师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争取合理方案。
常见问题:婚后运动员奖金奖牌,离婚时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问题一:运动员在婚后获得的奥运会金牌,离婚时配偶能要求分割吗?
不能。金牌本身具有强烈的人身荣誉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会判决分割金牌实物。但若金牌附带的高额国家奖励或地方奖励,且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奖励专属于运动员个人。建议运动员在领取奖励时,注意查看奖励文件是否注明“专项奖励”或“个人奖励”,并保留相关文件。
问题二:婚后获得的比赛奖金,如果一直存在运动员个人银行卡里,离婚时要分割吗?
要分情况。如果这笔奖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存在个人卡里,离婚时也要纳入分割范围。但如果奖金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则无需分割。判断标准如前所述,主要看奖金性质、来源及家庭贡献。不要以为“钱在我卡里就是我的”,法律看的是财产性质,而非存放位置。
问题三:如果运动员在离婚协议中放弃了奖金分割,事后能反悔吗?
原则上不能。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有效。但若运动员在签订协议时对奖金性质存在重大误解,比如误以为奖金是个人财产而放弃,而实际上奖金属于共同财产,可能构成重大误解,可以请求撤销该条款。不过,撤销权有除斥期间,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实践中,法院对反悔请求审查严格,建议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
结尾建议:提前规划,比事后补救更重要
运动员的职业生涯特殊,奖金和奖牌往往与个人努力、国家培养、家庭支持交织在一起。与其在离婚时争论不休,不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就财产问题达成清晰约定。这并非不信任,而是对双方权益的尊重。
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铜仁路299号SOHO东海广场33楼,长期代理上海地区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抚养权等婚姻家事案件。本所婚姻家事律师建议,涉及运动员奖金、奖牌等特殊财产时,应尽早咨询专业人士,结合具体赛事、奖金来源、家庭情况制定方案。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主动规划,才能避免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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