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怎么分配?核心结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的保险,其现金价值或已领取的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各半分割;而人身意外险、健康险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保险,通常归被保险人所有,但需补偿对方已缴保费的一半。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结合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为您梳理不同情形的处理规则与操作步骤。
先分清保险类型:保障型与理财型待遇不同
保险产品种类繁多,离婚分割前要先定性。实践中,常见纠纷集中在两类:一是具有储蓄、投资性质的理财型保险,如年金险、增额终身寿险、万能险;二是纯粹保障型保险,如定期寿险、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
对于理财型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离婚时这部分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对于保障型保险,保险金给付具有人身属性,法院一般认定归被保险人个人所有,但若用共同财产缴纳保费,另一方有权获得已缴保费的一半补偿。
| 保险类型 | 常见险种 | 离婚时处理 | 补偿方式 |
|---|---|---|---|
| 理财型 | 年金险、增额终身寿险 | 分割现金价值 | 一方获得保单,支付对方现金价值的一半 |
| 保障型 | 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 | 归被保险人所有 | 补偿已缴保费的一半 |
| 已领取保险金 | 任何类型 | 区分性质后分割 | 已领取的生存金、年金属于共同财产 |
不同情形下的具体分割规则
情形一:离婚时保单仍在缴费期内
如果保单尚未缴完保费,现金价值较低,甚至为零。此时法院通常判决保单继续有效,由获得保单的一方继续缴纳后续保费,同时补偿对方已缴保费的一半。例如,丈夫为妻子购买了一份重疾险,年缴保费1万元,已缴3年,离婚时妻子获得保单,需向丈夫支付1.5万元补偿。
情形二:保单已缴清,现金价值较高
若保单已缴清,现金价值可观,法院会直接分割现金价值。获得保单的一方需支付对方现金价值的一半,具体金额以保单现金价值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为准。
情形三:保险金已领取
如果婚姻期间已经领取了生存金、年金或满期金,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直接分割。若是因疾病、意外获得的理赔金,则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法条依据:民法典与司法解释怎么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中包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保险投资产生的收益,同样适用该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虽然保险不直接等同于有价证券,但司法实践中参照此精神处理。
上海法院在审判中,一般将保单现金价值视为投资性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处理。本所婚姻家事律师在实务中发现,上海各区法院对现金价值的分割方式基本统一,但具体计算时需提供保单的现金价值表。
常见误区:这三个坑最容易踩
误区一:认为所有保险都归个人所有
很多人误以为“保险是给个人的保障”,离婚时不能分。实际上,只要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保费,无论受益人是谁,保单的现金价值都属于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保费来源于个人财产。
误区二:只看保费不看现金价值
有人主张“我缴了10万保费,所以我要拿回10万”。但分割的是现金价值,不是保费。现金价值通常低于已缴保费,尤其在缴费初期。因此,获得保单的一方可能只需支付较少补偿,但需要继续承担后续缴费义务。
误区三:忽略保单贷款或退保损失
如果保单已办理贷款,现金价值会相应减少;如果强行退保,可能产生较大损失。分割时应先扣除贷款本息,再计算可分割的现金价值。建议优先协商转让保单,避免退保损失。
离婚时处理保险的实操步骤
如果您正面临离婚,涉及保险分割,可以按以下步骤操作:
- 梳理保单:列出所有以夫妻一方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单,记录险种、保费、缴费期限、现金价值。
- 调取现金价值表:向保险公司申请出具保单的现金价值证明,或通过保险APP、客服获取。
- 协商或诉讼:与对方协商分割方案,达成一致后写入离婚协议;协商不成,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法院会依据现金价值判决。
- 办理变更或补偿:若判决保单归一方,需配合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并支付补偿款。涉及保单贷款,需先结清贷款。
实际操作中,如果保单较多或金额较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位于静安区铜仁路299号SOHO东海广场33楼,长期处理上海地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可为您提供具体方案。
最后建议:事前规划比事后补救更重要
保险分割的纠纷,根源在于婚姻期间未做财产约定。如果希望保险在离婚时归个人所有,可以考虑在婚前或婚姻期间签署财产协议,明确保单归属。但即使没有协议,只要保留好保费来源的证据,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提醒您:离婚时处理保险,不要轻易退保,优先协商转让;如果协商不成,务必在诉讼中提交现金价值表,否则法院可能无法准确分割。遇到复杂情况,建议携带保单材料到律所面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客观、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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