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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起诉离婚必须先调解吗?法官调解不成才会开庭

从立案到开庭,调解是必经之路还是走过场?

一个常见的离婚起诉场景

周女士和丈夫结婚八年,因长期争吵决定离婚。她到法院立案时,窗口工作人员告诉她,案子会先进入调解程序。周女士心里犯嘀咕:我是来打官司的,怎么还要先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是不是就离不成?

这个疑问,几乎每个到上海法院起诉离婚的当事人都遇到过。今天就从法律和实务两个层面,把“调解”这件事掰开揉碎讲清楚。

法律怎么说:调解是起诉离婚的法定前置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里的“应当”是强制性规定,意味着只要起诉离婚,法院就必须先组织调解,不能跳过直接开庭。但要注意,调解不是一次性的,可能出现在诉前、庭前,甚至庭审过程中。

上海法院通常的做法是:立案后先由调解法官或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左右。如果调解不成,案件才转入审判庭,由承办法官安排开庭。

调解和开庭,到底什么关系

很多人误以为调解是开庭的“前奏”,其实两者是并行的程序。调解不成,法院才会进入实质审理,但开庭时法官仍可能再次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换句话说,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全过程,但绝不是“走过场”。法官会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尝试化解矛盾。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出具调解书,效力等同判决书;如果调解失败,才转入开庭审理。

这里要注意:调解必须自愿合法,法官不会强迫任何一方接受方案。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调解自然无法成立。

一个案例:调解不成后法院如何判

我们律所代理过一起案件,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坚决不同意,理由是孩子还小,且男方有婚外情。诉前调解时,女方情绪激动,调解员劝了两次都没结果,案件转入开庭。

庭审中,法官再次询问是否调解,女方仍拒绝。于是法官围绕感情是否破裂展开审理,最终认定男方存在过错,且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财产分割也向女方适当倾斜。

这个案例说明,调解不成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但法官会重点审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机械地“劝和”。

法院通常的裁判思路

结合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法官在调解不成后,主要看三件事:

  • 感情是否破裂:比如是否存在家暴、遗弃、赌博恶习屡教不改,或分居满两年等法定情形;
  • 子女抚养安排:孩子年龄、双方抚养能力、长期生活环境和意愿,两周岁以下一般随母亲,八周岁以上要尊重孩子意愿;
  • 财产债务分割:房产、存款、车辆、股权等,以及共同债务的认定,过错方可能少分财产。

如果第一次起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通常不会判离,而是给双方一次修复机会。这时调解书或判决书会载明“不准予离婚”,当事人需要等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严重情形,即使第一次起诉,法院也可能直接判离,不需要等六个月。

给你的实在建议

作为代理过大量上海离婚案件的律师,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提醒你:不要轻视调解程序,也不要害怕它。调解是了解对方底线、争取有利条件的机会,不是示弱。

如果你已经决定起诉离婚,建议提前做好三件事:

第一,梳理证据。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财产证明、孩子出生证明,以及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聊天记录、报警回执、病历等,都要准备齐全。

第二,想清楚自己的底线。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哪些可以让步,哪些必须坚持,心里要有数。

第三,如果情况复杂,比如涉及公司股权、境外财产或对方转移资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本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铜仁路299号SOHO东海广场33楼,欢迎来所面谈,我们十七名执业律师长期处理这类案件,能给你务实、可落地的方案。

最后说一句:离婚诉讼不是“谁先起诉谁吃亏”,也不是“调解就代表软弱”。法律程序每一步都有它的意义,关键是你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并找到合适的路径去实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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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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