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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协议家务补偿过低,事后能否反悔增加

从真实案例看家务补偿条款的效力与救济路径

一个关于家务补偿的案例

王女士与陈先生结婚八年,育有一子。婚后,为照顾家庭和孩子,王女士辞去工作,成为全职主妇。离婚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孩子由陈先生抚养,王女士每周探视两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陈先生一次性支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协议签订后,王女士发现5万元远不足以弥补她多年为家庭的付出。她听说法律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便找到本所咨询,想知道能否反悔,要求增加补偿数额。

这个案例并非个例。在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接待的离婚咨询中,类似情形并不少见。许多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充分理解家务补偿的法律意义,事后又觉得数额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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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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