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家务补偿的案例
王女士与陈先生结婚八年,育有一子。婚后,为照顾家庭和孩子,王女士辞去工作,成为全职主妇。离婚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孩子由陈先生抚养,王女士每周探视两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陈先生一次性支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协议签订后,王女士发现5万元远不足以弥补她多年为家庭的付出。她听说法律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便找到本所咨询,想知道能否反悔,要求增加补偿数额。
这个案例并非个例。在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接待的离婚咨询中,类似情形并不少见。许多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充分理解家务补偿的法律意义,事后又觉得数额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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