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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时对方企业年金能否分割及实操要点

从案例看企业年金性质,梳理法院裁判思路与举证步骤

一个常见场景:丈夫名下的企业年金,离婚时能分吗

王女士与丈夫结婚十二年,丈夫在一家大型国企担任中层管理,单位为其缴纳了企业年金。双方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时,王女士发现丈夫的工资卡余额并不多,但单位人事部门告知,丈夫个人账户下的企业年金已累计有二十余万元。王女士问: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我能要求分割吗?

这个场景在上海的离婚咨询中并不少见。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不像房产、存款那样直观,但确实具有财产价值。本所婚姻家事律师在实务中发现,很多当事人直到离婚时才知道对方有这笔钱,而对方往往以“还没退休领不到”为由拒绝分割。

从法律性质上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是职工在职期间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积累。这笔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必须回答的问题。

争议焦点:企业年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点:第一,企业年金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二,如果属于,尚未达到领取条件时,法院会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中第(二)项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企业年金的本质,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和投资增值,单位缴费部分虽由单位支付,但实质是对职工劳动报酬的补充。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企业年金,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实践中,法院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精神,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企业年金与养老保险金性质类似,都是补充养老保障,因此通常适用同一规则。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点:只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部分才属于共同财产。结婚前个人账户已有的余额,以及离婚后继续积累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计算时,需要将婚姻期间的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及对应收益剥离出来。

法院通常怎么判:两种处理路径

结合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处理企业年金分割有两种常见路径,具体取决于年金是否已实际领取或能否确定具体数额。

第一种,如果一方已退休或已满足领取条件,实际领取了年金,那么领取的金额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种情况相对简单,只需要提供银行流水或领取凭证即可。

第二种,如果一方尚未退休,年金仍在个人账户中滚动积累,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立即分割现金,而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具体操作是:先确定婚姻存续期间个人账户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计算出具体金额,然后判决持有年金的一方支付对方该金额的一半作为补偿。判决书中通常会写明:因企业年金尚未到领取条件,暂不处理实际划转,由一方支付折价款。

例如,丈夫个人账户在结婚时余额为5万元,离婚时余额为25万元,婚姻期间新增的20万元中,假设全部为共同财产,那么丈夫需支付妻子10万元补偿款。如果双方对金额有争议,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年金账户的价值进行核算,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社保部门、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对账单。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业年金计划中包含“未归属权益”,即职工服务年限不足时,单位缴费部分并不完全归属个人。法院在处理时,会扣除尚未归属的部分,只分割已经归属个人的权益。这一点在国企、事业单位中比较常见,当事人需要提前了解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

给当事人的启示:举证与操作步骤

如果你正在面临离婚,怀疑对方名下有企业年金,不要仅凭口头猜测,需要主动收集证据。本所律师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

  1. 查询线索:从对方的工资单、个税APP、单位人事部门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官网,查找是否存在“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等字样。如果对方在国企、金融机构或大型外企工作,概率相对较高。
  2. 申请调查令:如果无法自行获取,可以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律师持令向对方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企业年金托管银行调取账户信息,包括开户时间、缴费记录、当前余额、归属比例等。
  3. 计算共同部分:收集到账户明细后,确定结婚登记日和离婚起诉日两个时间节点,计算出婚姻存续期间个人账户新增的金额,扣除个人财产部分(如婚前余额),得出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
  4. 在诉请中明确列项:起草起诉状或反诉状时,将“分割企业年金”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写明对方单位名称和账户信息,避免法院遗漏处理。
  5. 协商或等待判决: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由持有方支付折价款;如果无法协商,等待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在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不知道企业年金的存在,或者知道了但不知道如何举证,导致该分到的财产没有分到。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携带现有材料来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面谈。本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铜仁路299号SOHO东海广场33楼,婚姻家事律师团队长期处理涉及企业年金、股权、房产等复杂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能够为你梳理财产线索,制定分割方案。

最后提醒一点:企业年金的分割与养老保险金不同,它没有统筹账户,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因此分割时不存在“无法分割”的障碍。只要证据到位,法院完全支持按比例分割。关键在于尽早行动,因为企业年金账户的余额会随缴费和投资收益不断变化,拖延可能导致举证难度增加。如果你正在为离婚财产问题困扰,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自己的权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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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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