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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出轨,无过错方能告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吗

从上海法院审判实践看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边界与操作

配偶出轨后,无过错方直接起诉第三者要求承担侵犯配偶权的侵权责任,在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中通常难以获得支持。核心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配偶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法定民事权利,第三者与出轨方之间的行为,一般不被认定为对无过错方个人权益的直接侵害。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过错方无路可走——法律提供了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分割倾斜等救济路径。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上海地区婚姻家事案件时发现,厘清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对婚姻关系的破坏”与“对个人权利的侵害”。

一个常见场景:发现配偶出轨后,她把第三者告上了法庭

实践中常见这样的情形:妻子在整理家务时发现丈夫手机中的暧昧记录,进一步查证后确认丈夫与某异性存在长期不正当关系。愤怒之下,她不仅提起离婚诉讼,还单独将第三者列为被告,主张对方侵犯了自己的配偶权,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类案件在上海法院并不少见。起诉的案由五花八门,有的写“侵权责任纠纷”,有的写“人格权纠纷”,还有的直接写“配偶权纠纷”。但立案之后,法院的处理结果往往让无过错方感到失望:针对第三者的诉讼请求,大多被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为什么会这样?这里要注意,问题的根源不在法官的同情心,而在于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

法律定性: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此规定,无过错方要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必须证明对方侵害了自己某项具体的“民事权益”。这里的“民事权益”,包括法定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那么,配偶权是否属于其中?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未使用“配偶权”这一概念。与夫妻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一项倡导性规范,而非赋予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性权利。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婚姻家庭编已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作了专门安排,即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而非由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

本所婚姻家事律师在实务中发现,上海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主流裁判思路是:第三者与出轨方的行为,即便在道德上应予谴责,但法律上并未直接侵害无过错方的名誉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具体人格权,因此不构成侵权。除非第三者的行为同时符合其他侵权要件,例如公开侮辱、诽谤无过错方,或恶意散布隐私,那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

争议焦点逐层剖析:为什么“告第三者”这么难

焦点一:配偶权是不是一项法定权利

这是整类案件的核心争点。从《民法典》的体系看,婚姻家庭编调整的是夫妻内部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对应的义务主体是配偶,而非第三人。要求第三者承担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等于把内部义务扩张到了外部主体,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

有观点认为,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发生不正当关系,构成对无过错方“配偶身份利益”的侵害。但“身份利益”能否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极大。上海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是:不宜通过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为第三者创设法律未规定的义务。

焦点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否已经“排他”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条文中的赔偿义务人是“过错方”,即配偶一方,而非第三者。立法者在设计这一制度时,已经将婚姻过错的法律责任限定在夫妻内部。如果允许无过错方另行起诉第三者,等于绕开了这一制度安排,可能造成责任体系的混乱。

这里要注意,“与他人同居”与一般的出轨、暧昧有本质区别。同居要求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证明门槛较高。普通的婚外情,若未达到同居程度,连向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都未必能获得支持,更不用说向第三者主张侵权了。

焦点三:精神损害赔偿能否适用于第三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适用前提仍是存在对“人身权益”的侵害。如前所述,配偶权未被法定化,第三者行为通常不构成对无过错方人身权益的直接侵害,因此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难以找到落脚点。

实务操作要点:无过错方可以做什么

既然直接起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难以走通,无过错方应当把精力放在更有效的法律路径上。以下步骤可供参考。

  1. 固定出轨证据。包括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注意取证方式必须合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私自安装监控获取的证据,可能被排除。
  2. 判断是否达到“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程度。这直接决定能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若仅为偶发性出轨,可考虑以“其他重大过错”为由主张,但需结合具体案情。
  3. 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注意,该请求应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若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提出,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 主张财产分割时对过错方少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5. 评估是否另行起诉第三者。若第三者存在侮辱、诽谤、侵犯隐私等独立侵权行为,可另行提起一般侵权之诉,但案由和请求权基础要准确。

准备材料时,以下清单可供对照。

  • 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
  • 出轨方与第三者的通讯记录、转账记录
  • 能够证明同居或重婚的持续居住证据
  • 无过错方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诊疗记录
  • 财产线索清单,包括房产、存款、股权等
  • 子女抚养现状及意愿相关材料

结尾建议:把法律武器用在对的地方

配偶出轨带来的伤害是真实的,但法律救济的路径需要精准选择。直接起诉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在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中胜诉空间极为有限,反而可能耗费时间与诉讼成本。更务实的做法,是在离婚诉讼中充分运用离婚损害赔偿、财产分割倾斜、子女抚养权争取等制度,让过错方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

如果第三者的行为同时构成对其他具体人格权的侵害,例如公开散布隐私、恶意骚扰,则可以另行主张一般侵权责任。是否值得单独起诉,需要结合证据情况和诉讼目的综合判断。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长期代理上海地区婚姻家事案件,建议当事人在行动前先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充分性和诉讼策略,避免因路径选择不当而错失有利时机。

常见问题

无过错方可以直接起诉第三者要求赔礼道歉吗

通常不能。赔礼道歉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情形,而第三者与配偶出轨的行为,一般不被认定为侵害无过错方的具体人格权。除非第三者同时实施了侮辱、诽谤等独立侵权行为,否则法院难以支持赔礼道歉的请求。

如果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是否构成恶意侵权

“明知”在道德上加重了第三者的可责性,但法律上仍需找到被侵害的具体权利。我国法律未将配偶权法定化,因此“明知”本身不足以构成侵权责任的基础。法院更倾向于将此作为离婚损害赔偿中衡量过错方过错程度的因素。

离婚后发现配偶婚内出轨,还能主张损害赔偿吗

可以,但有条件。若出轨行为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程度,且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若仅为一般出轨,需以“其他重大过错”为由主张,能否获支持取决于具体证据和法院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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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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