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让人心里发堵的案例
张女士和丈夫结婚八年,孩子刚上小学。去年她偶然发现丈夫手机里有大量租车订单——保时捷、奔驰、宝马,租期从三天到一周不等,取车地点多在酒店附近。顺藤摸瓜,她确认丈夫有了婚外情,而这些豪车全是租给第三者用的。半年下来,租金花了将近十二万。张女士想离婚,更想弄明白一件事:这笔租豪车的钱,能不能算丈夫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在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并不少见。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代理过不少类似纠纷,今天就用大白话把这件事拆开讲清楚。
争议焦点:租豪车给第三者,到底算不算挥霍
先看法律怎么定义“挥霍”。《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写得很明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条文里“挥霍”两个字,是整件事的关键。但法律没有给“挥霍”画一个固定金额的线,法官判断时主要看两点:这笔钱是不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以及消费是否明显超出家庭正常开支水平。
租豪车本身不是问题。一个家庭如果收入不错,偶尔租辆好车带家人出游,这属于正常消费。但张女士丈夫的情况不一样:车是租给第三者使用的,消费目的与家庭生活毫无关系。这就从“消费”变成了“为婚外情买单”。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还有:给第三者租房、买包、转账、旅游。上海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把这些支出与家庭日常开销剥离开来,单独评价。
法院通常怎么判:三条思路
结合上海地区法院的裁判口径,这类案件一般会沿着下面几条思路走:
- 先定性。判断这笔租金是否属于“非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的支出。如果租车是为了接送第三者、两人自驾出游,基本会被认定为与家庭无关。
- 再看金额与家庭收入的匹配度。比如家庭月收入两万,半年租车花掉十二万,占家庭收入比例过高,法院更倾向认定为挥霍。如果家庭年收入几百万,租车花费占比很小,认定挥霍的难度会增加。
- 最后看证据。租车合同、支付记录、取车还车地点、聊天记录、行车轨迹,这些能形成证据链的材料,直接影响法官的判断。仅有怀疑、没有证据,法院很难支持。
这里要注意,不是所有花在第三者身上的钱都能追回来。比如日常吃饭、小额转账,法院可能认为属于情感交往中的一般性支出,不单独处理。但豪车租赁这种金额较大、指向明确的消费,被认定为挥霍的可能性明显更高。
给当事人的几点启示
如果你正处在类似处境,下面几件事越早做越好。
第一,固定证据比发泄情绪重要。租车订单截图、支付账单、车辆使用记录、相关聊天记录,能保存原件的尽量保存。截图要完整,包含时间、金额、对方账号信息。
第二,不要只盯着这一笔租金。租豪车往往只是冰山一角。顺着支付记录往下查,可能还会发现转账、购物、酒店消费。法院在分割财产时,看的是整体挥霍情况,不是单一笔支出。
第三,主张少分财产要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适用,通常是在离婚分割财产时由法院酌定。如果已经协议离婚,事后才发现对方挥霍,也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
第四,金额不是唯一标准。有些当事人觉得“才几万块,法院不会管”。但挥霍的认定不只看绝对金额,还看是否违背家庭利益。哪怕金额不算巨大,只要能证明用途与家庭无关,就有争取空间。
常见问题
租车给第三者用,我能要求全额返还吗?
不能直接要求第三者返还,但可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主张对方少分。法院通常会把这部分支出作为考量因素,在分割比例上向无过错方倾斜,而不是让第三者直接退钱。
只有转账记录,没有租车合同,能认定挥霍吗?
可以尝试,但难度更大。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钱流出去了,不能直接证明用途。如果能结合聊天记录、车辆使用信息、证人证言等,形成证据链,认定可能性会提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
离婚后发现对方还给第三者租过车,还能追吗?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从发现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婚姻走到尽头已经够累,财产问题更不该稀里糊涂。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位于静安区铜仁路299号SOHO东海广场33楼,长期代理上海地区离婚诉讼与财产分割案件。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尽早把证据理清楚,找专业律师评估,比事后懊悔有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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