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某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通常要求主张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主张方无法完成初步举证,法院一般不予认定为共同债务。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必然由双方共担,这一理解与现行法律及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存在明显偏差。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发现,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是决定债务性质认定的关键。
误区一:只要婚内产生,就推定为共同债务
这是最典型的错误认知。部分当事人认为,只要借款发生在领取结婚证之后、离婚之前,就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改变了以往婚后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的规则,转而以“共债共签”为原则,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例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换言之,婚内产生只是时间要素,并非决定要素。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需要进一步证明债务的用途或双方合意。
误区二:拿不出用途证据,却指望对方自认
有些当事人手中只有转账记录或借条,上面仅有配偶一方签名,便认为已经完成举证。实际上,借条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无法直接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若另一方否认,主张方仍需补充证据。
这里要注意,上海法院在审理此类争议时,通常会要求主张方提供资金流向、消费凭证、经营账目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仅凭口头陈述或单一书证,很难达到证明标准。
误区三:把举证责任完全推给另一方
部分当事人认为,既然对方否认共同债务,就应由对方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这种理解颠倒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的一方应首先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当主张方完成初步举证后,反驳方才有必要提供反证。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主张方无法说明借款的具体用途,仅强调“钱拿回家了”或“用于做生意”,但无法提供相应凭证。此时,法院难以支持其主张。
正确做法:围绕用途与合意构建证据清单
若希望法院认定某项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方应当从“共同意思表示”和“用途”两个维度组织证据。以下清单可供参考:
- 借款合同、借条、欠条上是否有夫妻双方签名,或另一方事后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追认的记录;
- 款项转入的账户是否为夫妻共同账户,或收款后是否用于支付家庭开支,如房贷、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等;
- 若主张用于共同生产经营,需提供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经营账目、上下游合同等,证明另一方参与经营或分享收益;
- 资金流向的银行流水、转账备注、消费小票等,能够反映款项最终用途的客观凭证;
- 证人证言虽可使用,但证明力相对有限,需与其他书证相互印证。
需要强调的是,证据的收集应当注重合法性和关联性。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纳。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在实务中发现,提前梳理证据脉络、区分债务性质,往往比事后补救更为有效。
常见问题
离婚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还款吗?
可以,但债权人同样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若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债权人无法证明,法院通常只判决由举债方个人偿还。
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举债,还能否主张该债务为共同债务?
可以主张,但需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若离婚协议或判决中未处理该债务,另一方可在发现后另行主张。此时,主张方仍需按照上述规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符合共同债务的法定情形。
离婚诉讼中的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面对一方提出的共同债务主张,不应简单以“婚内产生”为由接受或否认,而应围绕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评估证据是否充分。若对债务性质存疑,建议在诉讼前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梳理证据材料,明确举证方向。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铜仁路299号SOHO东海广场33楼,长期代理上海地区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案件,可为您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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